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也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党中央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1+N”政策体系重要文件出台,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尤其是今年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明确将创业投资纳入鼓励类产业目录,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众多政策、制度等综合利好的推动下,海南自贸港建设得到了创业投资资本的密切关注。
《工作指引》提出,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工作指引》公布了海南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税收优惠政策、自贸港发展红利、快捷的商事登记、充足的配套政策四大类。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低。目前,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并满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都知道,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包括***政策和地方级政策,接下来我们简单看几个主要的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申请方式
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所得税计算方式
■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 政策内容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申请方式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在发改委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或者在中基协完成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豁免一层嵌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即可以豁免一层嵌套。
其中,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2014年第105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完成备案;
2、基金投向符合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等国家宏观管理政策;
3、基金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4、基金运作不涉及债权融资,但依法发行债券提高投资能力的除外;
5、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对基金份额不得进行结构化安排,但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优先级的除外;
6、基金名称体现“创业投资”字样或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体现“创业投资”策略。